关于转发鲁人社规〔2021〕4号文件进一步
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枣人社办发〔2021〕11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市)要严格按照省级统筹的要求,对规范后的政策,统一答复口径,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及贯彻实施工作;加快完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系和服务网络,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便捷化水平,有效解决群众异地办事的堵点难点问题。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鲁人社规〔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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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转发鲁人社规[2021]4号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