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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鲁南分中心会员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8-08-16 11:10:11  

               第一条 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鲁南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会员行为及相关业务活动,保证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和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申请并通过交易中心为产权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四条 会员的业务行为,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会员应当遵守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依据本办法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六条 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取得会员资格。

          第七条 交易中心会员是指在交易中心从事产权交易代理业务、为产权交易提供资产评估、审计、法律、拍卖、招标、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会员。

          第八条 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两名或两名以上交易中心认可的产权交易从业人员;

          (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会员需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的《会员资格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法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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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产权交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可证明;

          (五)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各自区域开展代理产权交易业务;

          (二)利用交易中心信息网络,获取产权交易信息;

          (三)通过交易中心信息发布系统发布信息;

          (四)按约定收取佣金或服务费用;

          (五)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产权交易业务培训活动;

          (六)获得交易中心业务宣传或推荐的机会;

          (七)应由会员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的规定和制度;

          (二)及时向交易中心反映、反馈交易信息;

          (三)维护委托方和交易中心的权益,履行保密义务;

          (四)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管和指导;

          (五)会员参与产权交易项目应收的佣金或服务费用,按约定比例与交易中心进行分成;

          (六)建立并长期保存业务档案;

          (七)其他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可以在交易中心从事下列业务:

          通过交易中心发布、查询各类产权交易信息;从事产权交易的居间、行纪、代理业务;为项目提供整体策划方案;顾问咨询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 会员在同一产权交易项目中,不得同时接受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委托为其提供代理服务;不得同时提供代理与竞价组织服务。

          第十四条  会员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会员发生合并设立新的法人或者组织的,应向交易中心备案后承继原会员资格;新设立的法人或者组织自成立起至变更备案期间,原会员资格中止。会员发生分立,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组织的,由分立后的法人或组织协商确定会员资格承继方,并向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会员发生如下情形时,应在变更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交易中心备案。

          (一)企业章程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三)企业名称、地址,自然人姓名变更;

          (四)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五)分立、合并或者股权变更;

          (六)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具有下列情形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会员资格存续期间,申请人申请退出的;

          (二)会员被依法吊销证照、撤销或者注销;自然人会员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会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指派专人担任产权交易员(自然人信息类会员除外),负责与交易中心的联络和产权交易具体工作。会员变更产权交易员,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报告,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会员指派的产权交易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产权交易相关业务知识。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员的业务行为,应当遵守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其它管理规定。其业务行为代表会员,其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指派的会员全部承担。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会员管理部门负责对会员的业务行为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中心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中止业务、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会员与委托方因产权交易发生纠纷并负有责任的;

          (二)违反保密义务的;

          (三)会员因自身原因,未完成或不能正常完成产权交易业务,影响产权交易正常进行的;

          (四)会员因服务态度或服务质量,对交易项目正常进程产生影响的;

          (五)会员行为有损委托人、中心利益或声誉的;

          (六)提供虚假资料,制造并散布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秩序的;

          (七)采用胁迫、欺诈、贿赂或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产权交易或者妨碍产权交易的;

          (八)同一产权交易项目中,同时接受转让方和受让方委托的;

          (九)同一产权交易项目中,同时提供代理和竞价组织服务的;

        (十)会员之间不遵守相关规则开展业务的;

        (十一)会员在代理业务过程中进行恶性竞争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产权交易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发生变更登记事项,不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交易中心书面通知其在60日内办理;期满不办理的,交易中心中止其会员业务。

          第二十四条 会员不再具有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交易中心书面通知其在一年内整改,整改期间会员资格中止;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交易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鲁南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会员管理条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