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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机制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12-11
关于印发《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机制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有关部门:
现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机制 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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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1日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机制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工作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机制,加快流程再造,实现失信联合惩戒发起—响应—反馈的自动化,推动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落地实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惩戒大格局的重要指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家部委签署的一系列联合惩戒备忘录以及省委、省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标准中的重大失信事件等相关制度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机制,将国家和省、市一体化建设的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取得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实现失信联合惩戒发起、响应、反馈自动化,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落地,构建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先把枣庄经济搞上去”的总体目标,服务企业和项目发展,提升城市信用水平,优化营商护商环境。
2.坚持合法性。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实施。
3.坚持信息共享。破除各部门(单位)之间的信用信息壁垒,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
4.坚持联合惩戒。各部门(单位)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同监管,形成合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
5.坚持权益保护。畅通异议申诉等救济渠道,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鼓励守法诚信。
二、联合惩戒对象范围
依据《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和省委、省政府各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标准重大失信事件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和省、市政策要求,由国家、省和市一体化建设的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的失信被执行人、异常经营名录企业,根据政策需要动态纳入其他种类的严重失信惩戒对象名单、重点关注名单。
三、联合惩戒方式
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通过接口对接,将严重失信信息查询使用嵌入政府采购、招标投保、国有土地取得等具体工作流程,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范围的市场主体实施市场和行业限制或禁入措施,督促其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修复完成后按程序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四、联合惩戒措施及其依据
(一)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
1.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部委《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购买或取得土地使用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部委《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
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70号)
4.限制招标投标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7〕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
(二)对异常经营名录企业的联合惩戒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家部委《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
2.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家部委《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
3.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家部委《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
(三)对其他种类严重失信惩戒对象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市场主体的联合惩戒。其措施依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实施。
五、建立异议申诉机制
依托“信用中国(山东枣庄)”等官方网站发布限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市场主体的名单信息,同步公布有关部门异议处理人联系方式。名单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公示期,公示期内,被公示市场主体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公示期满,被公示市场主体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未予支持的,联合惩戒实施单位按照公示名单执行惩戒措施。
被纳入限制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市场主体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异常经营名录名单和其他种类严重失信惩戒对象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及时反馈是否受理,并尽快将核实和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联合惩戒实施部门执行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名单信息不准确的,及时告知认定部门核实,由认定部门尽快核实和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
六、失信名单退出和惩戒措施解除
列入联合惩戒对象范围的市场主体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或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履行公示义务的,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联合惩戒实施单位及时解除对失信市场主体的惩戒措施。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严重失信信息查询使用机制,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部门(单位)要立足职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国家和省、市信用建设有关措施落实落地。市发展改革委、市人民银行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有关制度流程的设计再造,督促指导协调各级各部门落实信用建设决策部署。市中级法院、市市场监管局等作为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依法审慎认定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依法依规做好失信联合惩戒的信息归集、发起、反馈等工作。市中级法院加强对全市人民法院指导,依法处置因执行联合惩戒而引发的有关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明确审理标准,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政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业务范围内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载体作用,配合实施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对接应用。本工作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二)加强考核督导。按照省、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标准,对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机制,实现联合奖惩系统对接,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较好的部门(单位),在年度绩效考核中适当予以倾斜加分。鼓励和支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参照本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推动国家和省、市信用建设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对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纳入联合惩戒对象范围的市场主体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扩大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