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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信息社会下信用经济的要素、特征与基本问题辨析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6-06
摘要: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基于广义信用的概念分析信用经济的内涵,以及行为、信息、数据、标准四大构成要素,提出信用经济具有主体可识别、组织边界弱化、个体才能发挥、智能高效运行的特征。信用经济研究的关键问题包括三个方面:应区别信用经济与传统经济研究在研究对象、理性自私人假设、个体差异假设、信息对称性假设中存在的差异;由于信用大数据分析的智能化应用,信用经济活动不仅表现为“物物”交换,还表现为具有由“智力、道德”等人的自身因素所决定的更为复杂的活动特点;在信用经济中,经济、技术和制度紧密融合,信用、货币和价格体系将同时运行发挥作用,生产要素和产品从“物质”属性向“人的智慧”属性转变。关键词:信息社会;信用经济;广义信用;信用经济要素;信用经济特征近年来,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兴生产力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在政府和市场两种力量的共同作用下,大数据处理、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技术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为适应先进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以新技术和新理念为核心的生产关系的变革正在同步进行,表现为以行政改革为代表的制度机制的全方位调整。在生产关系调整中,信用制度正逐步显示出与先进生产力相适应的作用和价值:在以互联网技术应用为代表的经济领域,信用机制成为共享经济包括“众包、众筹、众扶、众创”等新经济业态发展的基础;在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改革突破口的政治领域,信用机制是提高公共管理效率和行政效能、构建新型市场监管方式、建立现代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在以促进社会共治为方向的社会治理变革中,信用大数据治理理念和方式已得到广泛认同,信用治理逐渐发展成为培育自治型主体、形成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有效制度机制。信用机制在经济领域的广泛应用是信用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是信用理念和制度渗透至其他领域和持续深入发展的根基。信息技术的变革使信用的边界不断扩展延伸。本文主要基于信息社会背景,对信用经济的概念、内涵、要素、特征,以及与传统经济相比信用经济研究的前提假设和机制的异同、研究中应注意的问题等进行探析。1 文献概述国内学者自2000年开始对“信用经济”问题展开研究,有关信用经济的概念界定随着对信用内涵的理解而变化。相关文献大多从市场经济角度出发对信用经济进行解释,认为信用经济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经济形态,存在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中,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以下三种观点。(1)信用经济是一种交易方式。以此为标准可以将社会经济划分为三个时期,即以物物交换为主的自然经济时期、以货币为交换媒介的货币经济时期和以信用为媒介的信用经济时期。信用经济是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相并列的、对等的经济形态和经济发展阶段[1]。(2)信用经济是商品经济。信用经济是伴随着商品经济出现的经济现象,是商品经济的内在特征[2]。(3)信用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信用经济是市场经济由无序发展到有序的过程,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在时间和空间上对交易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现代金融领域出现的如赊账、信用卡等信用工具正是为适应这一要求而出现的信用制度形式[3]。学界的相关研究大多将信用经济界定为“伴随着市场经济出现而发展起来的经济形态”,并从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货币、商品等角度出发对信用经济进行诠释。将信用经济理解为交易方式、货币经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高级形态,与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是相符合的。实际上,在工业社会及以前的社会条件下对信用的理解仍存在历史局限性。广义上,以信任为核心的信用理念虽然是各种社会形态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但在工业及以前的社会中,信用并未发展成为主流的制度形态。根本原因是在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条件下,信用主要存在于金融领域中并显示出借贷内涵,在其他领域中则以一种理念隐含于各种经济社会制度的安排中,因此人们对信用的认识和研究难免存在局限性。随着信息生产力的高速发展,信用经济的内涵边界已显着扩大。在信息社会发展背景下梳理信用的内涵可以发现信用与交易方式、货币、商品和市场的范畴并不一致,信用经济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出现的高级经济形态,后者是市场经济的要素或表现形式,信用经济的范畴更大。在广义信用内涵下,上述定义中的经济活动虽然包含了信用理念,但以市场经济的个别要素解释信用经济的全貌并不科学,难以探究信用的本质。对广义信用和信用经济内涵的研究应在信息生产力充分发展的背景下进行。2 信用经济的内涵及要素构成(一)信用经济的内涵在农业社会村落经济中,人口流动性小,生产生活空间相对固定,交易范围狭窄、交易方式简单、交易频率较低等特点决定了“熟人关系”构成村落经济运行的信任基础,保证了农业社会的顺利运行。工业社会中,经济社会活动范围和交易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信任的要素凭证除了体现在显性的“货币、资本”制度中,也隐性存在于社会的很多方面,如企业品牌、产品广告、生产经营许可、中介组织等都是基于信用理念的制度安排,构成了社会信任的基础。近年来,各类基于信息技术和信用制度的新经济业态陆续出现,在互联网经济发展基础上出现了新兴的共享经济,包括“众包、众筹、众扶、众创”经济以及制造业中的“智能制造+互联网”等经济形式。这些新经济建立在信息平台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是以信息平台为载体,在一定标准下对各类数据进行加工分析,并以此为依据为用户提供互信服务的经济形态。信息数字社会语境下,越来越多的经济社会活动以计算机程序(或数字、代码)表达,与之对应的社会信任机制以计算机程序形式呈现出来。广义信用理念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时期和各个领域,但在信息社会以前,信用并未以统一的显性化的制度形式表现。广义信用的概念产生于信息技术发展背景下,指信息化的信任的凭证和依据[4]。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信用的内涵边界大大扩展,“数据皆信用、信用皆数据”成为可能。(二)信用经济的要素构成在对信用经济的要素构成和运行载体分析之前,应首先明确如下问题:信用经济是仅在特定领域内出现的具体产业形态,还是继工业经济(资本经济)之后出现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在后一种情况下,互联网经济、共享经济代表的新经济则是信用经济的具体形态。在对该问题所涉及的现实情况进行分析梳理时应注意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工业经济1.0—4.0”并存发展的事实。总体上看,2018年我国城镇化率为60.6%,仍有55161.97万人口常住乡村。按照2015年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我国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教育程度的人口比例为12.4%,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具体来说,我国地区间、城乡间发展并不均衡: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信息经济业态,以及基于物联网、先进制造等技术的工业4.0产业在北京、上海、深圳、长三角等发达地区的发展速度和体量占比均呈显着优势;同时,我国仍有众多的县域乡镇尚处于由工业经济1.0、2.0、3.0共同主导的发展阶段,且同一地区并非只存在单一形态,而是处于各种经济形态和对应条件下人的思维意识共存的状态,由此决定了涉及具体的经济形态、公共管理和社会治理问题时情况较为复杂。对实践发展的脉络进行梳理可以发现,信用经济是建立在“互联网+”经济广泛深入发展基础上的。随着工业4.0时代“万物互联、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等经济业态的发展,包括实体经济在内的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革,对经济社会制度提出了变革要求。信用经济范畴突破了特定的领域界限,显现出与信息社会相适应的更广泛的概念内涵。从不同维度分析信用经济的要素构成反映不同深度的认知,本文认为应该从由现象到本质的研究中发现其“基因”要素。在此视角下可以发现行为、信息、数据、标准是构成信用经济的四大基本要素,这从本质上决定了信用经济的特征。1.行为行为是信用经济的核心要素。不同学科(包括哲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对行为的定义不同。综合相关研究,本文认为应从广义上对行为进行界定,指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态度及具体的活动方式,包括主体做了什么和发生了什么,是主体运动或静止的状态。传统经济学以市场中物品的价格、数量、供需等为研究对象,将市场主体(人)的单一行为(动机)作为前提假设,考察物质投入、产出、供需以及产品价格、货币供求间的均衡等问题。市场主体被视为具有与机器化大生产相匹配的简单固定的“机器化”的行为模式参与经济社会活动。随着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不断发展进步,人的行为逐渐由以机器为中心的流水线上的“固定、同质化”特征向以人自身为中心的“多面、个性化”特征转变。理论研究也逐渐放宽自私的、追求物质效用最大化、同质性选择的前提假设,向自私和无私兼具、同时追求物质和精神效用、供需具有多元化的研究方向转变。从根本上来说,行为成为信用经济的要素构成是信息生产力充分发展的结果。越来越多的主体行为被数字化记录和处理(指用计算机语言表达)构成信用经济发展的基础。对主体行为的关注和研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信用经济不仅关注各类主体的各种行为,还包括通过数字化程序实现的有关行为的规范和标准的制定,以及各种行为数据的记录、处理和共享,行为信息的分类、披露和保护等多方面内容。按照信用信息和数据的类别划分,信用经济中主体的行为一般包括公共行为、市场行为和隐私行为等。公共行为涉及公共关系、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等;市场行为涉及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隐私行为是相对存在的,在有些情况下,隐私行为可转化为公共行为或市场行为,相对于某些主体来说是隐私的行为,而对于其他主体则有可能是非隐私行为。按照主体类型划分,不同主体的具体行为包括:个人行为(包括购物、职业、社交、公共行为等)、企业行为(包括交易、经营、公共行为等)、政府行为(包括市场、公共行为等)。不同类型主体信用行为的类型和标准差异较大:政府的行为通常属于公共行为,对应公共行为准则;企业行为大部分属于市场行为,主要对应市场行为准则和部分公共准则;个人的公共、市场和隐私行为界限的划分较为复杂,三者处于交织叠加状态,一般职业行为和交易行为属于市场行为,公务人员的职业行为则属于公共行为,通常来讲个人主体的隐私行为与公共行为、市场行为交织在一起,对于个人主体来说,隐私信息保护更为重要。2.信息信息是信用经济的基本要素。客观世界中各种事物的存在状态和变化都可以表现为信息,客观事物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也体现为信息。作为信用经济要素的信息具有广义内涵,指对事物的存在方式或运动状态的记录[5]。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广义上的信息包括多种类别:按照产生的顺序划分,信息包括自然界信息和经济社会信息;按照与主体的关系划分,信息包括主体行为信息和物质存在信息;按照加工处理程度划分,信息包括可(计算机)程序化记录、加工、处理的信息和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非可程序化记录、加工、处理的信息;按照可知性划分,信息包括已知信息和未知信息。按照信用信息公开的性质分类,信息包括公开信息、半公开信息和隐蔽信息。公开信息是指面向其他所有社会主体广而告之的信息,如知识、广告、政务信息、新闻等,公开信息是人类社会实现进步和发展的基础。半公开信息是局限于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如市场主体间的交易信息、企业组织内部的信息、村落中的信息、熟人之间的信息等。半公开信息的“半公开性”是相对的,在特定条件下可向公开信息转化,如新闻调查中的深度报道,这些相对分散的半公开信息在人们探究真相力量的作用下转变为公开信息。隐蔽信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由于主观客观因素所隐藏的信息,如商业机密、国家机密、个人隐私、违法犯罪信息等。有些隐蔽信息出于正当目的,为保护特定主体或公共利益必须进行隐蔽的信息,如商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现实中很多隐蔽信息出于不正当目的,是主体对自身有悖于合法、合规、合理要求的失信行为有意隐蔽的信息,如违法犯罪信息、劣质商品信息等。信息作为基本要素的另一要义是指信用经济研究应以信息思维对经济社会活动进行观察、理解、分析和运用。例如,随着信息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信息占优的主体(如平台企业、信用信息收集主体等),这些主体如同信息的“全知者”,占有时空维度中的大量信息并可进行智能化分析处理,对经济社会运行和发展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不言而喻。因此,从促进全社会效率提高和福利改善的角度分析,信用经济研究不应仅限于如何降低信息不对称从而提高交易效率,还应包括对信息不均衡、信息贫困、信息歧视、信息成本、信息收益分配、信息共享,以及政府和市场在其中如何发挥不同作用等系列问题进行基于信息视角和脉络的分析研究。3.数据数据是信用经济的实现要素。行为、信息成为信用经济的要素是以信息和数据处理技术为代表的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为依托的。行为、信息表达为计算机数据形式后才可实现记录、存储、加工、分析,并发展出具体的信用经济业态。作为信用经济的要素,数据是指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以及相互关系等进行记载的物理符号或这些符号的组合。数据不仅指狭义上的数字,也包括图形、视频、音频等,是客观事物的属性、数量、位置及相互关系的抽象表示。具体来说,数据是指所有能输入到计算机中并被程序化处理的符号的总称。语音和图像识别技术的快速发展正使更多的行为、信息被数据化表达,即信用的数据化过程。随着以量子计算为代表的计算技术的发展,数据的加工、分析、处理技术也必将产生质的飞跃。数字平台是信用经济发展的载体。信用经济建立在数据规模经济的基础上,“规模性”不是体现在有形的物质数量增大上而是信用数据量的积累上,信用机制和规则的设计、建立,信用资源的调配等都是基于一定量级的数据进行的。基于大量数据处理的智能分析是信用经济的基本特征,其有赖于积累足够多的数据才能实现。目前,很多平台实现了平台间信用数据的互联共享,并向覆盖多种类信用数据的综合平台方向发展。例如,某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信用数据涵盖了包括公共信用、电商交易信用、信贷信用、职业信用、身份信用、支付信用等多种类别,为信用经济的深入发展建立了数据累积基础。作为信用经济的实现要素,数据涉及很多亟待研究的相关问题,如信用经济中的数据权属、数据交易规则、数据收益分配等问题,以及数据平台的运营主体、平台的盈利模式、平台运营者的信用和平台监管等问题。4.标准标准是信用经济的价值要素。标准表征了信用经济的价值属性,宏观上对应社会制度和价值取向,微观是指各类成文的法律法规、约定俗成的社会规范和平台算法等。所有的行为都有与之对应的信用标准存在,信用标准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主体的各种行为中,不同标准代表不同的价值判断。信用行为和标准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标准约束引导主体的行为,又随着主体行为的变化而改变,二者相互促进、互相作用,随时间延续呈现螺旋式上升的发展轨迹。在实际运行中,信用标准是信用机制设计的核心,不同的标准产生不同的规则,根据不同规则对信用数据进行分析、加工、设计产生不同的产品,从而决定了具体的信用经济形态。标准的程序化是指将主体行为应遵循的信用标准表达为计算机程序,具体包括信用平台构建、平台的规则设计、各类软件模块建立等。标准的程序化使主体行为的发生方式和监管方式发生变化,可以实现对主体进行全员全程可记录、动态智能、协同包容、审慎主动的信用管理。标准的计算机程序化表达是信用经济实现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条件。行为、信息、数据、标准这些要素在工业社会及其以前的社会中也存在,但只有在信息社会中数据记录、存储、加工、分析技术才得到充分发展应用,各类信用标准被计算机程序化表达的条件下,信用经济才得以规模化、产业化,并将逐步发展成为普遍存在的经济形态,这个过程是以标准的程序化表达为标志而出现的。3 信用经济的特征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信用经济因其特有的要素构成(即信用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而有别于传统经济,行为、信息、数据、标准四大要素决定了信用经济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主体可识别信用经济通过对主体行为的数据化记录管理实现了对主体的可识别。传统经济弱化甚至忽略主体的个人特征,相对于自然人主体,由于企业、政府等主体的基本信息更为公开透明而可识别,在经济交易活动中,通常由组织(以企业为代表)和政府类主体作为交易一方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一般传统经济活动中的自然人主体被视为无差别的,个体特征被忽略,除非个别领域中有特殊规定,一般经济活动中个人的信用情况并不专门被调查或披露。在信用经济中,由于数据平台中所有交易主体的行为均被精准化记录、智能化分析,每个主体甚至每个产品的个性均是可追溯可识别的,由此带来组织形式和交易方式的变革。可识别的个人主体的广泛参与使经济社会的运行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如制造业的个性化定制模式使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售后的全产业链数字化生产得以实现;“众创、众包”平台的出现,打破了组织的物理边界,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自然人主体间的技术协同和智力协作,极大地促进了新兴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智力的解放。(二)组织边界弱化在工业经济时代,个人主要通过雇佣关系进入某个组织,并在经济社会活动中获得信任和“授信”,与市场相比,组织的物理和制度边界相对清晰固定,保证特定人员的信用信息在组织内部积累,建立了稳定的信任基础。因此,在组织中个人可识别,在市场中则是相对未知的,大量未知的个人主体间信任成本高昂,不具备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信任基础。组织因占有其内部人员的信用情况而具有为其内部人员授信的依据,雇佣关系体现了一种授信关系,组织是一种具有高信用度的主体形式。随着信息数字经济的发展,“信用+”工作继“互联网+”后在多领域出现,信用制度持续健全完善。每个个体的信用状况不再局限于在特定组织内部被知晓,一系列基于平台的信用机制为获取和识别个体交易信息进而在个体间建立信任提供了条件,从而促进了个人之间达成交易。一方面,组织的边界将逐渐被打破;另一方面市场交易的广泛深入发展将进一步促进全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例如,网络化“众包”平台促进了社会化生产,世界各地的人们可以共同参与某项过去需要某个专业领域的企业组织雇员来完成的任务,“众包”经济模式显着弱化了传统企业的边界,产生更高的效用。(三)个体才能发挥近年来,基于信用机制的平台经济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传统经济社会中以少数科研人员为主体在实验室实施的科技创新活动,正在向以平台为载体众多用户参与的创新模式转变。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了融合由创意到制造全程的开放创新、大众创新、协同创新的实现。每个个体的才能在以人为中心包括“创意、设计、生产、流通、应用”在内的全链条经济形态中得到充分发挥。以C2M平台(CustomertoManufactory,即消费者需求驱动工厂有效供给)为例,该平台以线上用户入口为源头,在大数据分析平台上实现了多种类产品的在线定制。消费者可以自主设计、自主选择产品款式、工艺、原料,在线支付后进行订单生产。产品“设计定制、生产流程、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的全过程均由建立在信用机制上的数据分析平台运作。在此条件下,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得到满足,个性化才能得到发挥,厂商则向“汇众智、轻资产、按需生产、零库存”的方向转变。个性化需求直接驱动制造企业进行有效供给,组织边界弱化,个体与工厂间的协同协作更为紧密,平台作为信用机制设计和数据集中处理中心,可以为用户提供信用服务,协助用户进行分析预测,智能化平台使“比你更懂你”成为可能。(四)智能高效运行信用经济不仅表现为新的经济业态,也体现了更先进灵活的制度安排,信用制度因建立在智能化的数据分析平台上而具有实时、动态、智能、高效运行的特征,这一特征是由信用经济的构成要素所决定的。不完全信息市场中的主体出于自私动机进行分散化决策,在一定时间内,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存在公平和效率不协调的问题。信用经济条件下,包括生产要素、产品、主体行为、行为标准等越来越多的经济社会活动实现数字化,在与之匹配的信用标准和数据分析体系保证下,以信用数据分析和精准管理为基础的协同决策将降低分散化决策带来的风险,使资源配置更为高效。在互联共享的信用经济制度的作用下,信用机制将同市场经济中的供需规律、价格规律同时起作用,促进资源分配更为合理、社会交换更加平等。4 信用经济研究的基本问题探析(一)研究的前提假设现实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传统经济研究的内容和方法提出了各种挑战,“自私的理性人”“主体和产品具有同质性”和“完备信息”等前提假设在研究中不断被放松或改变,经济学研究因此产生了很多新的分支,如博弈论、信息经济学、交易费用经济学、行为经济学等。信用经济研究的内容和方式与传统经济学有显着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研究对象不同。传统经济学是研究物质生产方式和物质数量积累、交换和分配的规律。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发展是由物质匮乏阶段向物质数量丰富阶段变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主体的经济行为主要表现为对物质数量和价格的关注上,经济分析和模型的构建也主要围绕商品数量和价格的关系进行。信用经济则关注主体的各种经济社会行为,以行为为研究对象,目标是促进人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第二,理性自私人假设不同。传统经济学假设人是自私的,这些经济人出于自私动机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的选择,由此产生各种经济行为。自私和理性假设是传统经济学研究的基础,消费者效用最大化、厂商利润最大化、市场均衡等研究在此前提下开展,进而产生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制度体系,即西方社会制度建立在自私人假设基础上。信用经济则是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对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引导,其激励惩戒、可追溯和智能分析等特点决定了信用经济研究放宽自私人假设,对人在自私性和利他性双重动机作用下的复杂行为进行综合研究,更符合实际情况。第三,个体差异假设不同。传统经济学将所研究的同类经济主体、产品视为具有同质性,忽略个体间的差异。在同一理论框架下,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行为是同质的,市场中由不同生产者提供的商品是同质的,代表性生产(或消费)主体的单一目标行为被纳入模型得出最优选择函数,从而推导出整个市场的均衡状态。信用经济研究则从主体、行为和产品的差异性和个性化出发,对弱化组织边界、去中心化、个人价值充分发挥等新的经济特征进行研究。第四,信息对称性假设不同。传统经济学研究假设经济过程具有完全信息,各类主体之间有关交易的信息是对称的,交易过程在完美信息状态下瞬间完成,并不存在信息收集、信息加工等带来的成本,即传统经济学并不专门对交易的具体过程进行探究,这是由工业社会以解决物质供需均衡这一主要矛盾为目标决定的。信用经济伴随着由物质供需转化为人自身素质的提升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间的矛盾过程而出现。因此,信用经济研究以个体存在差异为前提,剖开组织、交易活动的“黑箱”,对其中信息不对称、信息成本收益、数据收集加工、数据共享、数据收益、行为标准、经济价值取向等问题进行研究。(二)经济、技术和制度紧密融合没有哪一种经济形态如信用经济这样使经济、技术和制度有如此紧密的融合。在有关信用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人们对信用制度、信用平台系统和信用经济并未进行严格区分,随着信息技术的深入发展,这三者之间相互融合的趋势将更加明显。在各个领域的应用中,三者总是互为条件并同时存在,信用平台系统是信用经济和制度存续发展的基础,离开制度机制设计,信用经济和管理活动将无从开展;各种新经济形态则是制度和技术深入发展的根本动力。信用经济不仅表现为新的经济业态,也体现出更为先进、灵活的制度安排。此前的社会规则和制度是相对固定的,难以实现动态化运行;信用制度机制则因其建立在信息化、智能化的数字平台中,具有实时、动态、智能化运行的特征。尤其是在制度规则以计算机程序化方式实现后,信用经济社会中的制度设计和调整与经济社会活动几乎可以同步进行,制度的实施、调整、传导的实时动态化运行促进了以信用监测、调控和预警为核心的新型社会治理体系的形成。信用经济和信用制度并不是脱离已有体系独立建立起来的经济和制度形式,而是在已有体系基础上的变革。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过渡和变革阶段,随着“信用+”应用于更多的领域中,信用经济、制度和技术将实现新一轮的发展。在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我们应建立信用思维,按照广义信用理论加强对信用经济发展规律和社会制度变革的研究,以顺应数字社会中建立信用制度的发展趋势。(三)信用、货币和价格体系同时运行狭义金融领域中的信用是一种资本,信用与货币具有同等性质的作用,货币本身也属于信用。在参与经济社会活动中,交易主体所持有的货币数量(或信用)表示该主体从其他主体中获得的授信额度,以及可以向其他交易主体进行授信的额度,信用代表了所占有的可支配资源的能力。在以信息数字社会为背景提出的广义信用概念下,信用经济的交易规则正在发生变化,信用与货币表征的价格将同时发挥作用,作为必需的显性要素被纳入交易活动中。信用机制在交易中所起的作用同价格机制愈加趋同,在一些特殊的信用经济活动中,信用规则甚至超越价格规则成为这些经济社会活动顺利进行的决定性因素。随着信息社会中所有主体的信用信息越来越多地被披露,各种信用经济业态不断丰富发展,社会信用制度逐渐健全完善,信用经济中的产品逐渐由物质产品向承载各种信息的具有更高价值属性的信用产品过渡。信用经济在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的过程中,数字化、智能化的协同生产同时汇集了用户消费者的智慧,交换不再独立于生产和消费环节存在,而是体现在全产业链过程中。消费者与厂商之间的关系不再是简单地反映在价格上的物物交换关系,而是基于信用大数据分析融合了人的智力、合作、共享因素的更为复杂的高级交换关系,信用体系和价格体系在信用经济的交换过程中将同时起作用。现行的货币理论建立在宏观经济研究框架中,其隐含前提是国家(或中央政府)具有天然的信用度①,通过发行货币向其他社会主体授信。货币资本从发行到分配、积累的循环过程是以物质生产总量为标准决定的,货币资本与物质之间的平衡是其正常运转的基础,二者之间的失衡是造成经济危机的根源。在信用经济中,政府、组织和个人等主体的信用地位更加趋同,授信过程不再以自上而下的单一方向进行,而是在各类主体之间交互存在。信用产品的产生和分配过程因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发生根本性变化,信用、货币和价格体系在其中将同时发挥作用。参考文献:[1]曾康林,王长庚.信用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23-87.[2]骆玉鼎.信用经济中的金融控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28-39.[3]陈洪隽.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与中国信用经济的兴起[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1(6):39-42.[4]章政,张丽丽.论从狭义信用向广义信用的制度变迁:信用、信用经济和信用制度的内涵问题辨析[J].征信,2019(12):1-8.[5]钟义信.信息科学原理[M].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2:15-70.(作者:张丽丽,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刊于《征信2021年第11期》)